
(三)关务系统
1. 在商务部长作出上述认定并通报国务卿后,国务卿应与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及美国贸易代表协商,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对该国商品加征额外关税。
2. 如国务卿建议加征关税,应将建议提交总统,由总统在综合考量后关务系统作出最终决定。
3. 国务卿亦有权发布实施本行政令所需的规则、法规和指导意见。
第三条 修改权
为确保有效应对国家紧急状态,总统可根据新增信息、高级官员建议或形势变化,对本行政令作出修改。如有关国家对美方措施关务系统进行报复,或相关国家和伊朗采取实质性措施与美国在国家安全、外交和经济领域保持一致,总统亦可相应调整本行政令。
第四条 监督与建议
国务卿负责持续监测相关形势,并在必要时向总统建议采取进一步行动。商务部长应持续监测外国国家关务系统是否与伊朗存在直接或间接贸易关系。
第五条 授权
国务卿、商务部长及美国贸易代表获授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本行政令,包括通过发布联邦公报通知、制定或修改相关法规等方式。
第六条 定义
• “来自伊朗的商品或服务”关务系统:依据美国财政部相关法规界定;
• “间接”:包括通过第三国或中介获取伊朗商品或服务;
• “伊朗”: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及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相关区域;
• “伊朗政府”:包括伊朗中央银行、伊斯兰革命卫队及其控制或代理的实体。
第七条 生效时间
本关务系统行政令自**2026年2月7日凌晨0时01分(美国东部时间)**起生效。
第八条 可分割性
如本行政令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条 一般条款
本行政令不构成任何可依法主张的个人权利,实施须符合现行法律并受拨款情况限制,发布费用由美国商务部关务系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