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关务系统 背景
1995年3月15日,美国发布第12957号行政令,认定伊朗政府的行为和政策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构成“异常且重大的威胁”,并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以应对该威胁。此后,美国又相继发布多项行政令,包括1997关务系统年第
13059号、 2011年第13590号、2012年第13622号、2020年第13902号等,进一步阐述伊朗政府构成的威胁,并采取额外措施应对上述国家紧急状态。
其中,2010年第13553号行政令授权冻结相关人员资产,以应对伊朗关务系统境内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2018年第13846号行政令则重新实施对伊朗的部分制裁,以通过金融压力推动解决伊朗政府带来的多重威胁。
近期,我从多名高级官员处获得补充信息,涉及伊朗政府的相关行为和政策。在综合评估上述信息后关务系统,我认定:第12957号行政令所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仍然持续,伊朗政府的行为和政策依旧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的异常且重大的威胁,其威胁来源全部或主要来自美国境外。
为应对上述国家紧急状态,我认为有必要关务系统、也有适当理由,对那些直接或间接从伊朗购买、进口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外国国家所生产的进口商品,加征额外从价关税。本人认为,在维持现有制裁措施的同时,引入如下关税机制,将更有效地应对上述国家紧急状态关务系统。
第二条 加征关税
(一)自本行政令生效之日起,可对进口至美国、原产于以下国家的商品加征额外从价关税(例如25%):即任何在生效日期之后,直接或间接从伊朗购买、进口或获取商品或服务的国家。
(二)
1. 商务部长在与国务卿及其认为关务系统适当的其他高级官员协商后,应判定某一外国是否直接或间接从伊朗获取商品或服务。如作出肯定认定,商务部长应将相关结论及依据通报国务卿。
2. 商务部长有权发布必要的规则、法规和指导意见,并采取其他必要或适当行动,以落实本行政令关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