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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宣传系列之——进境危险化学品未报检案-2

来源: 2025-08-29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二、如何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海关办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时,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关务系统

(二)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表中所列情形。

海关办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万元以上关务系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0万元以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快速办理案件的量罚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条规定:“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关务系统 、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各裁量阶次的条件,具体内容请查阅文末的海关公告。

对于进境危险化学品未报检的快速办理案件,从重行政处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关务系统,一般行政处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从轻行政处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减轻行政处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未完,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