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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宣传系列之——进境危险化学品未报检案

来源: 2025-08-29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宣传系列之

——进境危险化学品未报检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关务系统,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近年来,由于进境危险化学品伪瞒报、错报、漏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层出不穷,下面请和小编一起通过案例来了解进境危险化学品的海关监管知识吧。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境船用备件一批,总价10000美元,经海关取样送检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发现关务系统,实际货物为船用涂层材料,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A公司未向海关报检,被海关查获。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A公司进口时未向海关报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书面申请关务系统、自愿认错认罚,海关经审核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案件条件,予以简化环节,快速办理。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十二条及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关务系统第22项裁量,决定对A公司科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A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未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