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AEO系统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AEO系统
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AEO系统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
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
其中,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AEO系统货物,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AEO系统,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AEO系统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