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AEO系统我国对美加征84%关税已生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AEO系统(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年第5号)——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AEO系统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
84%关税;
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
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AEO系统次加征的关税。
现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AEO系统。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
5月13日24AEO系统
时前申报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