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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关税!外贸合同履行受阻怎么办?-9

来源: 2026-03-02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一套中立关务系统 、灵活且现代化的法律框架,在2016年进行了最新的修订。

通则在第七章“不履行”部分的第7.1.7条规定了不可抗力,“若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在合同订立之时该方当事人无法合理地预见该障碍,或者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不履行方应予免责”关务系统 ,内容与CISG第七十九条基本一致。

同时,在第六章“履行”部分第2节规定了艰难情形,首先肯定的是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负担加重仍应履行其义务,接下来给出了艰难情形的定义,所谓艰难情形,是指发生的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增加,或者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因而根本改变了合同的均衡,并且(a)该事件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或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所知悉关务系统 ;(b)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到该事件;(c)该事件不能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所控制;而且(d)该事件的风险不由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承担。最后在6.2.3条规定了艰难情形的后果,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需要诉诸法院由法院来认定是否构成艰难情形,如果构成,则根据情况判定终止合同或者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调整合同关务系统。可见,通则对艰难情形的规定与中国法下的情势变更涵义和后果是一致的。



未完,续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