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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货物进口享惠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2

来源: 2025-08-0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公告》报关系统明确,对于从出口国(地区)途经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同一承运人开具的,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报关系统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的,无需再提交途经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57号《公告》和52号《公告》相比,该管理要求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单份运输单证的开具主体扩大至承运人,主要包括报关系统了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无船承运人和无车承运人等,不再限定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二是 报关系统便利措施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所有运输方式,不再限于以“空运或海运”方式运输的进口货物。

(二)拓展全程经集装箱运输货物单证提交的适用范围。

《公告》明确,对于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进口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报关系统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以证明货物满足各项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直接运输规则。与57号《公告》和52号《公告》将该便利措施限定于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优惠贸易安排相比,《公告》将该便利措施 报关系统所适用范围拓展至所有优惠贸易安排。


来源:关税征管司、福州海关、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