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报关系统简化经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货物单证的提交要求。
为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充分考虑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联运班列的运输实际,结合铁路部门关于集装箱列车采用国际报关系统货约或者国际货协运单的相关规定,《公告》优化了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货物单证的提交要求。进口人向海关提交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的,无需提交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以外的、运单载明经停站所在国家(地区)开具的
报关系统未再加工证明。
(四)优化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单证提交要求。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一国(地区)境外启运、通过该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报关系统,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公告》明确了,上述货物经过第三方国家报关系统(地区)时,进口人可以提交欧盟转运文件(T1)等海关监管文件作为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且未经除装卸等物流活动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的证明,不再需要提交单独申请的未再加工证明。
(五)优化经报关系统港澳中转货物管理模式。
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中转的货物,《公告》对52号《公告》和26号《公告》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了整合。进口人如无法提交上述情形所列单证作为货物满足直接运输规则证据的,可以向海关申报并以电子方式提交香港海关报关系统、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
来源:关税征管司、福州海关、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