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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3

来源: 2025-09-09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关务软件,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关务软件,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在指运地海关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货物进境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货物进境后运抵指运地前关务软件,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在启运地海关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两步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完成概要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撤销报关单后重新申报的货物,应当适用首次报关单所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关务软件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未完,续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