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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

来源: 2025-09-09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第二章 税款的计征

第一节 纳税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关务软件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如实、规范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等计税相关信息,计算并向海关申报税额。

第九条 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补充申报关务软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

第十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可以依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相关要素或估价方法、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作出预裁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关务软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第二节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应当根据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数量、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确定。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按照《关税法》有关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的规定确定。

进口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

 

对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的相应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进口货物的税率关务软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未完,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