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72号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关务系统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关务系统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关务系统 ,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关务系统,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未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