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关务系统,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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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保税料件短少不能提供正当
理由违规案
案情简介
经海关调查,某印刷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胶版纸业务过程中关务系统 ,海关稽查盘库发现在执行的两本来料手册项下短少保税料件胶版纸2298千克。当事人解释称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对纸张进行裁切,裁切产生的纸边公司当作废品自行处理了,但未记入公司财务账。
经海关计核,当事人数量短少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保税料件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5万元关务系统,漏缴税款人民币0.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0.21万元人民币 关务系统。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对短少的保税料件补缴税款0.68万元。
未完,续5
来源:大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