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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加工贸易篇-3

来源: 2024-01-24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合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关务系统: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03

案例3:保税料件擅自外发加工

违规案

 

案情简介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某服装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西服过程中,由于自身生产加工能力有限关务系统 ,无法按时完成订单,就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部分保税料件精梳羊毛机织面料21825米及辅料外发至A服装厂进行缝合加工并向其支付加工费用,之后回收西服半成品32280件到本企业继续加工为西服成衣出口。

 

经海关计核,外发加工的面辅料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99.25万元关务系统。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予罚款4万元人民币。

 

法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关务系统,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关务系统 、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律关务系统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的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违规”且外发的保税料件已恢复海关监管,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当事人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至其他工厂进行加工,构成违规行为,海关决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未完,续4

来源:大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