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关务系统、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关务系统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当事人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构成违规行为,海关决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合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关务系统: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第三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关务系统、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海关提醒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关务系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结
来源:大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