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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AEO一般认证?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3

来源: 2026-04-17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第六章 企业信用修复

第三十七条【修复类型】海关对企业的信用修复分为失信信息公示修复、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修复、企业信用等级修复。

第三十八条【失信信息】海关将公示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关务系统 ,失信信息公示修复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移出名录】企业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海关自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第四十条【修复期限】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修复,按常规企业实施管理。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关务系统 ,可以向海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企业信用等级修复:

(一)因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二)因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三)因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修复时限】海关应当自收到失信企业信用等级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关务系统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关应当自受理失信企业信用等级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信用修复决定;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认定其为常规企业。

第四十二条【修复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



未完,续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