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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AEO一般认证?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6

来源: 2026-04-15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第六条【信用修复】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对企业实施信用修复。

第七条【互认合作】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关务系统 ,与世界海关组织成员海关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第八条【疑难处置】海关建立关企合作委员会工作机制,审议海关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事项。

第九条【信息系统】海关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条【信息采集】海关可以采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关务系统

(一)企业注册、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有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被行政处罚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的海关年报信息;

(七)AEO互认信息;

(八)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异常名录】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务系统,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海关年报信息的;

(二)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并且经过实地检查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的;

(三)向海关提交的注册、备案信息不实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海关责令其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未完,续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