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建立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海关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务系统。
第二条【适用范围】海关对海关注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对未在海关注册、备案但与海关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海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管理关务系统。
第三条【信用等级】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实施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四条【信用培育】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诚信守法意识和规范经营水平关务系统。
第五条【联合奖惩】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未完,续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