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关务系统。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海关不予向上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四)海关对企业作出的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关务系统;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上述信用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海关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异议处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关务系统,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答复异议申请人。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认证标准】海关按照《海关AEO企业认证标准》对企业进行AEO资质认定。
《海关AEO企业认证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认证企业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未完,续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