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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AEO一般认证?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0

来源: 2026-04-1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第二十条【认证结果】经认证,符合《海关AEO企业认证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AEO企业证书;不符合《海关AEO企业认证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AEO企业管理决定书AEO系统

第二十一条【复核周期】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对认证企业根据信用评估结果不定期开展复核。

海关发现AEO企业信用状况异常的,可以对企业开展复核。

第二十二条【复核程序】复核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并且参照企业认证程序进行复核AEO系统

通过复核的,海关制发通过复核决定书;未通过复核的,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并收回AEO企业证书。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复核,但是符合认证企业标准的,认定为认证企业。

复核期间,企业申请放弃AEO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复核。

第二十三条【简易复核】AEO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海关可以对企业实施简易复核程序:

(一)1年内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是属于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的AEO系统

(二)1年内出口货物未被境外通报,或者被境外通报但是经核实不属于企业责任的;

(三)1年内未被海关稽查,或者被海关稽查但是稽查结论为未发现问题的;

(四)企业信用状况评估结果良好的。

简易复核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整改时限】海关发现AEO企业不符合《海关AEO企业认证标准》,但是未发现有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情形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AEO系统

整改期满后,AEO企业仍不符合《海关AEO企业认证标准》的,海关按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未完,续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