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失信标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其为失信企业:
(一)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处罚以外的刑事责任的;
(二)1年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AEO系统 ,但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未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或者累计处罚金额未超过上年度进出口总值百分之一的除外;
上年度报关单证无法计算的,1年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三)1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代理报关业务报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报关单证无法计算的,1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非法从事报关活动或者检验检疫业务被海关依法作出撤销AEO系统、吊销注册登记、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取消相关资格行政处罚的;
(五)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企业,被海关撤销注册的;
(六)因逾期未缴纳税款,被海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
(七)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八)发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AEO系统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