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AEO系统分类与法规:
在欧盟,保健食品类似产品被称为食品补充剂,并视同食品进行管理。
核心法规为指令2002/46/EC《食品补充剂法令》,该指令对食品补充剂的定义、成分要求、剂量要求等作出了AEO系统详细规定。
其他相关法规包括法规(EC) No 1924/2006《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法规(EC) No 1170/2009《可用于食品包括食品补充剂维生素和矿物质及其形式》、法规(EU) No 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AEO系统等。
标签要求:
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必须清晰、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特征,包括各类营养素或物质的名称或性质说明。
必须标注建议每日食用的产品份量,并警告不得超过所述的每日建议剂量。
AEO系统标签上应声明食品补充剂不应替代多样化饮食,并提示产品应存放在幼儿接触不到的地方。
介绍和广告中不得将预防、治疗或治愈人类疾病的特性归于食品补充剂,也不得提及此类特性AEO系统。
市场准入:
欧盟要求食品补充剂生产企业须符合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良好操作规范(GMP)要求。
对于食品补充剂的市场准入,欧盟大多数国家实行上市前备案制度。生产企业应在产品上市前向相关主管机构申报备案AEO系统,并报送产品标签等有关资料。
备案产品的有关信息将在网站公布,如已在一个国家备案,该产品就可在欧盟内流通,不必向欧盟的其他国家备案(但需注意各成员国的具体执行情况和可能的额外要求)。
禁用与限制物质:
条例(EC)AEO系统
No 1925/2006及其附件规定了禁止、限制或正在审查的食品使用物质清单。生产企业需要确保其产品不含有这些禁用或限制物质。
综上所述,出口保健食品及其类似产品到欧盟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规和标准。生产企业在出口前应充分AEO系统了解并遵循这些要求,以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