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法条链接
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关务系统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关务系统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关务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关务系统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
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