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报关系统总署公告2023年第104号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报关系统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报关系统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报关系统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报关系统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