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内外贸企业的双重风险关务系统:空壳开票与三流不一致
外贸企业为了获取退税资格,常常需要通过嫁接内贸企业进行操作。然而,部分外贸企业为了简化流程,可能直接从农户手中支付货款,并将货物直接运至外贸企业,内外贸企业之间缺乏实际的买卖合同,从而关务系统导致“三流不一致”(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在这种情况下,内贸企业的收购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而内外贸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可能因三流不一致而被定性为虚开,增加了税务风险。
(四)进项虚开的扩散:从内贸企业到外贸关务系统企业的骗税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的规定,凡是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均应视为“假报出口或关务系统其他欺骗手段”。通常情况下,这里的虚开发票是指出口企业直接取得用于申报退税的发票。然而,在内外贸企业嫁接的模式下,即便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表面上合规,但若内贸企业因关务系统监管不严或农产品采购过程中出现问题,内贸企业的进项发票便会被视为不合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将内外贸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即使外贸企业的退税申报程序符合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通过内贸企业虚开发票进行骗税。
(五)海关监管的倒查:农产品出口背后的风险传导关务系统
上述四种风险主要集中在农产品采购的源头,但在实践中,风险也可能从海关监管环节传导至外贸企业及其上游供货商。由于农产品出口是一个敏感领域,海关、税务、公安、外汇等部门对其监管愈加严格,尤其是在农产品的产地、来源、关务系统品类和数量的监管上日益信息化。
例如,当某地海关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某省某地级市出口的木材或香菇等农产品数量远超当地实际产能,海关便可能怀疑其中存在多开发票或错开发票的行为,从而将风险关务系统线索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进而引发税务稽查。这种倒查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风险暴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