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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系列宣传之 | 进口旧机电产品风险知多少?

来源: 2025-07-31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的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关务系统、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下面,请和小编一起,通过案例来了解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相关知识吧。

01讲案例

主要案情

2024年3月25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工业机器人关务系统,申报商品编号为8428700000,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21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工业机器人实际为旧物品,且属于《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规定的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A公司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并签订了《认错认罚承诺书》。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关务系统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对A公司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未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