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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系列宣传之 | 进口旧机电产品风险知多少?-2

来源: 2025-07-31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02说裁量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务系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含义

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关务系统 ,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根据海关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销毁、退回、退货、检疫处理等处理的。 

“认错认罚”的含义

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行政处罚关务系统

03道背景

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关务系统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未完,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