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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保税仓库最新规定

来源: 2024-01-2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3号)关务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进行了修改。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小编将此次修改的内容进行逐条对比,供有需要的企业参考。

1将第五条中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修改为“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修改前

 

第五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关务系统、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修改后

第五条 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关务系统 、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修改前

 

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关务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修改后

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未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