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一览表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进口时申请享惠,应该按照《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 年第 34号)以及《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申明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并提交原产地证明和其他单证。
一、享惠报关单填制
对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需在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证明类型”、“原产地证明编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原产地证明对应商品项号”等栏目。
(一)“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目。
该栏目需要填报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代码。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01”为“亚太贸易协定”;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8”为“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1”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3”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7”为“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9”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21”为“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22”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23”为“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
“24”为“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
“25”为“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
“26”为“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
“27”为“中国—洪都拉斯自由贸易早期收获安排”。
未完,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