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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享惠进出口业务指引-5

来源: 2025-08-15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3. 对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4.以电子方式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关务系统

5.企业要如实填报货物运输中转情况、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持有情况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持有情况等直接运输承诺事项。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三、出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享惠货物

  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关务系统 ,进口人应在内销时填报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并提交原产地单证,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填报。

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

  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关务系统 ;发票、装箱单、合同;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

  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当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关务系统 ,“征免”栏目填写“特案”,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和“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



未完,续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