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关系”错报引起 移交缉私 ,申报需谨慎!
注意事项(一)
随着新版报关单的使用以及全国通关一体化的试点,据许多企业反应,目前申报的单证中,由于三项审价要素申报不实或申报有异议的,都被挂起,单证不能顺利放行。
特殊关系是什么?根据《审价办法》对特殊关系的定义,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视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或国外段存在多方贸易的,需要对发票、合同等单证进行识别,是否在这些发票或者合同中有体现出特殊关系。
例如国外工厂A出具了原厂商发票,发票中收货人B是国内企业,但是这张发票的付款方为国内C企业,B企业提供了原厂商发票向海关申报,A、B两者均为该集团下属两个子公司。
需要特别注意:需要有意识去鉴别几张发票之间的关系;收发货人和实际消费使用单位均是审价环节审核重点,两者都要留意。
目前如涉及审价要素申报不实或瞒报的,直接移交缉私处理,后果很严重!
进口业务/出口应税商品开展前,需要判定买卖双方是否存在以上几种情形,作为进出口通关企业,建议做法:有义务告知进出口企业以上几种情形;并且告知企业特殊关系判断的重要性,必要时可以寻求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判定。买卖双方需要与其企业各个部门,例如财务部、销售部门进行沟通,从而明确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判断特殊关系的有无是审价的第一步,其直接影响到海关对完税价格的认定,需要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相互配合,目的是向海关准确、无误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