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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关税!外贸合同履行受阻怎么办?-2

来源: 2026-02-2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最新修订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规定了11个贸易术语

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两大类:第一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四个贸易术语,FAS(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FOB(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至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至指定目的港);第二类关务系统 ,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个贸易术语,EXW(指定工厂交货),FCA(指定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AP(目的地交货),DPU(目的地卸货后交货),DDP(完税后指定目的地交货)。在体例上,每个贸易术语分别从卖方和买方角度对照列明10项具体义务,其中第7项为“出口/进口清关”义务,划分了卖方和买方的出口/进口清关义务及费用承担,同时第9项“费用划分”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进口关税由哪一方主体承担。11个贸易术语中,只有DDP是由卖方/出口方负责商品在输入国的进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进口关税,其他10个术语均由买方/进口方负责本国进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进口关税关务系统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突发性的进口关税的承担主体为征税国的进口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风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规则。如果合同对进口关税的承担做出了与所适用的贸易术语不同的约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优先关务系统



未完,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