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川0193民初10989号案是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通过梳理贸易摩擦时间轴来认定可预见性的例子关务系统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如下:通过对中美贸易摩擦时间轴进行梳理,2018年3月8日,由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命令,决定将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全面征税,税率分别为25%和10%;3月23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将对进口自美国的30亿美元的商品征收关税。案涉《销售协议》签订于2018年5月21日,正处于贸易摩擦日益升级之时,上述加征关税的一系列政府行为在合同签订之时已然发生,从美国进口优质苜蓿草可能被加征关税并非不可避免之客观情形,故本院认为,国务院关税委会发布[2018]5号文件(我国对包括苜蓿草在内的原产于美国的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并非不可抗力。为维护交易安全,本院认定加征关税因素导致的风险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关务系统,其并非不可抗力。
近年来中美政治关系紧张、经贸摩擦持续不断,各种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实施频繁,贸易制裁、进出口管制、报复性加征关税、反倾销、反补贴审查、基于301等特定贸易调查加征关税等事件都发生过,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能说对这些事件的发生和影响绝对不能预见,因此,立足事件发生的时点结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相关事件发生和履约影响的可预见程度来做出判断关务系统,更为合理。基于上述,笔者更倾向认为,本次关税政策变化不符合“不能预见”的条件。
三、中国法下,合同主体是否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本次加征关税存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可能性,需要综合考虑合同订立的时间、本次加征关税对合同主体不利影响的程度以及合同主体在订约时是否可以预见等要素,对具体案例做具体研判。
“情势变更”由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关务系统,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未完,续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