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
与不可抗力相同,情势变更也需要进行可预见性判断。可预见性标准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订立当时政策AEO系统 、法规、行业状况、进出口国的经贸关系现状等客观因素对各种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概率是否能够进行主观上的预测,并不强调当事人能够真正预见到,如果根据贸易经验应当预见到重大变化有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到,则属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并不符合情势变更所要求的“不能预见”标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12896号案中认为,国家之间的加征进口商品关税情形,属于国际贸易中需要分析的商业成本预算考量范围,也是国际贸易商户识别风险防范、研究承受能力的必要因素AEO系统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后认定,美国加征纸浆造纸设备的关税,是原告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况。
第三,重大变化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
时间要素对情势变更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重大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是判断合同主体对重大变化发生不能预见的条件之一。需要注意的是,重大变化发生在当事人延迟履行之后,则无权主张情势变更。
梳理2025年关税调整的时间轴,2025年2月1日,美国对中国全部输美产品额外加征10%的关税AEO系统 ,3月3日,美国将上述对华加征关税从10%调高至20%。4月2日,再次对华加征34%的对等关税。中国政府紧随其后于4月4日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如果相关合同是在2025年2月之前订立,在没有延迟履行的情况下,满足情势变更的时间要素。如果合同在2025年2月1日之后订立,在此之后中美国两国有频繁的关税政策变化和反制,显然不满足情势变更的时间要素AEO系统。
未完,续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