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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贴丨“新三样”之锂电池出口政策要求-2

来源: 2025-09-25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03

锂电池危险货物

包装豁免要求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第188条款规定“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关务系统,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

1)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g,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锂含量总和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比率不超过20W·h,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比率不超过100W·h。

2)锂离子电池须在容器外标明其瓦特-小时比率。

3)除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组外,包件毛重不得超过30KG关务系统

4)每个包件须标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锂电池标记。

5)除装在设备外,电池和电池组须装在完全将其封闭的内包装内。电池或电池组须有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此外,还需符合其他一些条款,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及相应运输方式的国际危规。

04

出口提示

1、锂电池需要根据不同运输方式,遵守相应的海运危规、空运危规要求。企业出口时应关注不同国际规章的差异化要求关务系统,并及时跟踪最新的变化情况。

2、出口企业需要提前关注对方国家锂电池相关政策要求,如FCC、UL、CE、RoHS、WEEK等法规或认证要求,避免或减少相关贸易风险。

05

天津海关服务举措 

天津海关出台24条服务措施,服务我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包括常态化开展打击进出口危险品伪瞒报工作关务系统,助力天津口岸进出口合规危化品快进快出。如企业在天津口岸锂电池海关通关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检验模式创新需求,可及时向海关了解有关政策要求。

 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