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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我国进一步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

来源: 2025-10-20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三部门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关务系统

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关务系统 ,为持续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商品(详见附件1)关务系统

(二)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详见附件2)。

二、优化监管措施

(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浓度较低,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关务系统,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未完,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