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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的解读-2

来源: 2025-06-20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 明确海关风险管理工作准则, 提升智能化水平。

明确海关风险管理的定义及范围,将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等均纳入进出境安全风险范围(第二条)。明确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推进风险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管理智能化水平,助力智慧海关建设(第四条)。

(二) 构建海关全流程风险管理链条。

构建从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到基于风险评估结论实施分级分类处置、风险管理评价等措施的海关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海关收集风险信息的渠道、开展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处置的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要求海关对风险管理活动进行有效性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持续改进风险管理体系(第十八条)。此外,规定海关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中负有的保密义务,以及外部专家、机构的保密责任(第五条、第十一条)。

(三) 统一规范海关风险处置工作。

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海关工作职责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中,《管理办法》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厘清风险警示通报、通告、公告的不同适用情形和适用对象(第十四条)。设置制定和启动重大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条件,以及海关可以依法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第十七条)。

(四) 明确不确定性风险前提下的评估和处置。

实践中,由于受到科学认识、评估方法、信息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海关需要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形成风险评估结论,并基于当前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管理办法》规定海关下一步应当持续跟踪关注,通过积极收集风险信息、改进评估方法等方式,减少风险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及时调整风险处置措施(第十六条)。

 

(五) 优化风险协同共治新格局。

“协同共治”列为风险管理工作原则(第三条)。明确行政相对人负有配合海关开展风险信息收集的义务(第八条)。规定相对人发现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并主动采取适当措施消减风险(第九条)。要求海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共同维护进出境安全(第十九条)。

 

 

本期供稿:商品检验处

本期编辑:古丽迪亚·扎克尔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