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十二条 海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关务软件,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海关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税款;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制发催告书。纳税人关务软件 、扣缴义务人未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关务软件,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海关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为海关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之日。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中止税收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或者暂无缴纳能力;
(二)第三人对税收强制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关务软件;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税收强制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四)海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税收强制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海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无能力缴纳税款关务软件,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海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