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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5

来源: 2025-09-10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第十八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百分之三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百分之三的,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AEO系统

第十九条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利息等应当以人民币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起征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一票货物的免征额度执行。

第三节  税款缴纳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特殊情形需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

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AEO系统

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AEO系统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电子支付方式或者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后自行打印缴纳凭证AEO系统



未完,续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