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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8

来源: 2025-09-11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确定其计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关务系统 ,还应当自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理留购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理续租租赁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关务系统

第三十四条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五条 《关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依法暂不缴纳税款。

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关务系统,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三十六条 《关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该货物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确定其计税价格、按月缴纳税款关务系统 ,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缴纳税款。

计征税款的期限为六十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十五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每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 ×(1/60)

每月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1/60)

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关务系统,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未完,续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