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三
影响统计准确性案例
某企业于2024年12月出口报关过程中,将商品申报单位由“个”错误申报为“台”,关务系统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企业在发现问题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根据194号公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海关认定该行为符合免罚条件。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关务系统、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关务系统;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关务系统 。
未完,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