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报关系统人民法院还对民众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1.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基数应该如何计算呢?
《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报关系统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2.消费者在食品药品相关消费报关系统维权中,主张“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
《解释》规定了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报关系统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报关系统。
3.《解释》是否对恶意索赔、违法索赔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解释》对恶意索赔、违法索赔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报关系统,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
报关系统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