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报关系统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报关系统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海关提醒:
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确保报关系统预包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准确标注食品标签,报关系统不得有欺骗、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进口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听取消费者诉求,妥善处理消费者维权事宜。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报关系统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如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
报关系统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4.对于购买者恶意勒索赔偿金的违法行为,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注意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审视自身是否报关系统存在问题,完善相关制度,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