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报关系统食药惩罚性赔偿看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报关系统、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解释》自
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报关系统。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如果企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因标注不规范、故意标错或者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等报关系统涉及惩罚性赔偿纠纷,《解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作为企业又该如何规范自身行为,保障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报关系统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
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报关系统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