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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保健品合规指引-1

来源: 2025-09-1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一、关务系统保健食品及其类似产品概述

保健食品及其类似产品,如膳食补充剂、功能性食品等,主要通过补充人体必需的营养素和生物活性物质,对特定人群具有平衡营养摄取、调节机体功能的作用。这些产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也不能关务系统代替正常饮食,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二、中国海关出口要求

保健食品及其类似产品 海关商品编码: 2106909090

符合进口国关务系统(地区)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这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并遵循目的国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备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务系统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的目的是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满足进口国(地区)关务系统的监管要求。

三、欧盟入境规则指引

产品分类与法规:

在欧盟,保健食品类似产品被称为食品补充剂,并视同食品进行管理。

核心法规为指令2002/46/EC《食品补充剂法令》,该指令对食品补充剂的定义、成分要求、剂量要求等关务系统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他相关法规包括法规(EC) No 1924/2006《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法规(EC) No 1170/2009《可用于食品包括食品补充剂维生素和矿物质及其形式》、法规(EU) No 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关务系统食品信息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