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时,还应当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英文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AEO系统,申请人应当及时更新。
政策说明
简化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手续。2023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取消了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AEO系统,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原产地证书。
第六条
根据生产商申请,其住所地签证机构可以预先核实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
政策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签证便利化水平,明确了生产商可以向海关申请预先核实出口货物的原产地AEO系统,申请证书会更快更准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
政策说明
1.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补发。
2.明确要求所有“补发”证书需要申请人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
第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以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原证书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签证机构审核后予以签发,加注重发字样并注明原证书作废。
政策说明
简化“重发”证书申请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登报挂失声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需要更改的,申请人应当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提出申请AEO系统。签证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佐证材料,并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政策说明
1.应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2.更改证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 原证书可以交回的,申请人交回原证书正本后,海关签发新证书;
b) 原证书无法交回的,申请人声明无法交回,海关签发新证书上注明原证书作废AEO系统;
c) 申请在原证书上更改的,签证机构审核后在原证书上更改,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
签证机构依法开展原产地核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政策说明
申请人应当配合海关开展原产地核查工作。
结语
《办法》明确了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优化了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内容AEO系统,巩固了便利化改革举措,并为我国未来商签优惠贸易协定预留了制度接口,在我国原产地管理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