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上述7个报关行外,你单位还通过其他94个报关行报关出口货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关务系统 ,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对你单位经其他94个报关行报关出口的出口退税率为0且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出口商品合计离岸价23312142美元,人民币157188911元,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关务系统:“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7目(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关务系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关务系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增值税合计2716583.25元;应补缴2021年增值税合计776558.63元;应补缴2022年增值税合计294325.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