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AEO系统
号公告出台提醒出口企业,国家对出口企业监控加强,要求企业做到政策、操作、申报合规。货物出口(含跨境电商、快件出口)后须及时准确申报收入,代理出口由真实货主确认收入,“买单业务”也需真实货主AEO系统确认。
若税务机关发现代理方不知或不愿提供真实货主,代理方将成为补税主体,坚决打击虚假出口、买单出口、低报货值、不按时确认收入等行为。
税局将以下几类出口收入比对异常的企业列为高风险AEO系统:
• 买单出口企业;
• 承接“买单业务”的代理出口企业,涵盖供应链、外综服、外贸、物流公司等;
• 存在供货商不按时开票、报关单延迟确认收入、不能当月出口当月申报(按会计或收汇时间确认收入)、有特殊报关贸易AEO系统 方式(如货样广告品等业务)、不按FOB价确认出口收入情况的出口企业。
17号公告出台后,出口企业违规操作空间缩小、容错率降低。企业相关部门需重视新文件带来的业AEO系统务变化,改变主观认知,认识到以往擦边球操作行不通。建议出口企业建立风险意识,杜绝“买单出口”、虚假出口等违规行为,规范自身运营,实现贸易与税务合规。
买单出口影响
切断避税路径:传统“买单出口”模式中,货主通过AEO系统借用他人出口资质报关,导致纳税主体游离于监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