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AEO系统、保健食品及其类似产品 : 2106909090
1、HS确认。
二、中国海关出口要求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AEO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三、欧盟入境规则指引
欧盟类似产品名称:食品补充剂,视同食品管理。
1、核心法规为指令 2002/46/EC《食品补充剂法令》,食品补充剂定义、成分要求、剂量要求作出了规定。该指令的附件 II 列出了获准作为AEO系统附件
I 所列维生素和矿物质来源的物质清单(如作为维生素 C 来源的抗坏血酸钠、作为钙来源的乳酸钙)
2、法规包括法规(EC) No
1924/2006《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法规(EC) No 1170/2009 《可用于食品包括AEO系统食品补充剂维生素和矿物质及其形式》、法规(EU) No 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
3、食品补充剂的标签要求:作为产品特征的各类营养素或物质的名称,或这些营养素或物质的性质说明。建议每日食用的产品份量。警告不得AEO系统超过所述的每日建议剂量。食品补充剂不应替代多样化饮食的声明。产品应存放在幼儿接触不到的地方的声明。
介绍和广告不得将预防(preventing)、治疗(treating)或治愈(curing)人类疾病的特性归于食品补充剂,也不得提及此类特性AEO系统(
properties)。
4、条例(EC) No 1925/2006第 8 条规定了这一程序,其附件 III 列出了禁止、限制或正在审查的食品使用物质。
食品补充剂的市场准入.
1、欧盟要求食品补充剂生产企业须符合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良好操作规范AEO系统(GMP)要求。
2、生产企业应向挪威食品安全局申报备案,填写备案表并报送产品标签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