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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合同,以多晶硅进口审价为例

来源: 2021-09-08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对海关估价法律文书的评点



文/赵国华 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

源/《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审价》

导读

2 009年下半年,我接手了一个A公司进口多晶硅海关估价的案件,其中涉及到国际贸易中长期合同进口价格与海关估价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问题比较典型,有着比较强的代表性。这里我们用一定的篇幅对这个案件及涉及到的相关法理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关心这个问题的读者有所启迪,对正陷入类似纠纷茫然无序的当事人提供一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案件
  2009年1月,A公司向中国某海关报关进口美国产多晶硅一票共十六个货柜,单价47.3美元/公斤。海关经审查认为:企业申报价格远远低于海关掌握的价格,海关拟不接受企业申报,予以估价。同时,海关调出了三年来该企业在全国海关全部进口多晶硅的报关单数据,发现审价价格都程度不同的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于是决定:对三年中所有已经进口的多晶硅予以估价补税。据企业初步核算,需补缴税款约人民币2.1亿元。
  海关不认可审价价格予以估价的主要理由:
  企业申报价格为47.3美元/公斤,而当时国际市场正常价格为155美元/公斤。企业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
  对此,企业的解释是:
  2005年,A公司作为中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多晶硅用户之一,与全世界多晶硅领域的传统七大供应商(MEMC、SGS、Asimi、Mitisubishi、Hemlock、Wacker、Tokuyama)之一的某公司签订了五年的长期供货合同,企业申报的是长期合同约定价格,是真实的。
  企业随后向海关提交了该份《长期供货协议》。
  海关审查了该份证据,仍然认为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应予估价。理由是:
  1、该《长期供货协议》中约定:买方同意支付一笔金额为1500万美元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买方同意给予卖方对合同规定的产品和包括销售受益或货物保险在内的受益享受持续的担保物权。
  同时,在“所有权保留条款”中规定:卖方对销售给买方的货物仍保留独家的财产权,直到买方付清所有与此项交易有关的债务。
  海关认为:上述条款使成交价格受到了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故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2、《长期供货协议》中有很多很不符合常理的条款,无限扩大卖方权利,增加买方义务,买卖双方不处于同等位置,合同的签订没有体现任何公平的原则,不符合《WTO估价协定》中交易公平的原则,所以其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3、《长期供货协议》的价格与海关掌握的市场价格差别太大,单纯此协议仍难以释清海关的怀疑。
  4、《长期供货协议》第一条规定:买方应将本产品用于生产之目的,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售,也不得成为本产品的经销商。
  海关不认可申报价格的理由主要就是以上四点,理由很多,但仔细剖析,都站不住脚。但在详细解释以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长期合同的基本知识。
二、什么叫长期合同?有哪些特点?
  长期合同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就某一项商品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协议价格一经确定长期有效,不受市场短期价格变化影响。 
  与现货价格相比,中长期合同定价有以下特点:1、中长期合同贸易双方资信程度好、企业规模大且双方存在中长期贸易关系;2、中长期合同方式成交的货物一般为常见的大宗散货,如矿沙、石油等;3、中长期合同对一定时段内供应的货物批次及数量均做出明确规定;4、中长期合同具有较大的稳定性,除非存在较大的瑕疵,双方均信守约定执行; 5、中长期合同价格波动较市场价格行情平缓。
  长期合同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四类:
  1、进口合同期限较长(3-11年),有巨额预付款条件,预付款比例达在合同总金额的10-20%之间,金额从5百万美元到1亿美元不等。
  2、合同期限较长(5年),有巨额银行保证金条件,硅料价格以确定的定价方式调整。
  3、合同期限相对较短(1-3年),有进口硅料出口硅片的互售条款,部分合同有返销硅片的巨额预付款支付。
  4、合同期限短(1年以内),无巨额预付款,以T/T方式支付货款。
三、WTO及美国海关对“中长期合同定价”方式海关估价的有关规定
(一)WTO对于“中长期合同定价”海关估价的有关规定
  WTO 估价委员会评议4.1 价格复审条款规定:
  “在商业实践中,有些合同可能包含价格复审条款。有复审条款合同中的价格只是暂定的,最终的应付价格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某些因素确定的。这种情况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发生。”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因此,在订有价格复议条款的合同中,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以按合同规定的最后的实付或应付总价为基础。由于进口货物的实际应付价格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数据资料为基础确定,本评议所述类型的价格复审条款不应构成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
  评议最后指出:“如果在估价时价格复审条款已发生,实付或应付价格可以确定,则不存在估价难题。如果价格复审条款与某些变量有关,而这些变量在货物进口后一段时间才能起到作用,情况就不同了……即便在货物进口时不可能确定应付价格,价格复审条款本身不应妨碍根据《协定》第一条成交价格法进行估价。”
(二)美国海关对于“中长期合同定价”海关估价的有关规定
  美国海关法允许进口商和外国卖方采取中长期合同定价方式确定进口商品的交易价格。美国海关19C.F.R.152.103(a)(1)指出,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时,美国海关将不考虑商品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生成方法。这种价格可以是折扣、涨价或(重新)谈判的结果,也可能是适用某一公式的结果,例如依商品出口当日伦敦商品交易所的牌价来确定进口商品的价格。
  由于此种确定商品交易价格的方法或公式具有事后调整货价的作用,为减少他们对海关估价的影响,美国海关在实践中要求:(1)买卖双方必须在商品出口之前就已在合同中议定了这种定价方式或方法;(2)依该公式或方法确定或计算出的价格必须取决于某一个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因素、将来发生的事件或其他客观标准。
  美国海关的裁定表明,在合同中规定有确定进口商品交易价格的公式或方法的场合,进口商不必在进口时就知悉或能够确定商品的最终交易价格。在具体操作上,海关会对报关及完税程序作适当的变通处理,如延期结税等。当然海关在这种场合会要求进口商按估税金额预交关税,结税时再依价格调整的结果多退少补。
  美国海关通常不会无限期地拖延结税时间,所以买卖双方必须能够依照合同中规定的定价公式或方法在合理时间内确定进口商品的最终交易价格,否则海关可能会因为合同中未具体载明商品价格而必须采用“成交价格”以外的方法对进口商品估价。
  以上叙述标明:WTO评议和美国海关均认为:符合海关规定的中长期合同定价方式是可以被海关接受,并且可以采用“成交价格”法进行估价。
  我国海关对中长期合同定价审核没有统一的法规规定,海关内部也没有就中长期合同的审价问题下发指导性文件和意见,各关在审查中长期合同价格时常常出现差异,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差异。同样的价格,在一地海关被拒绝,在另外一个海关就有可能被接受。有的企业很“聪明”的利用了这一差异,有目的的选择口岸报关,造成海关所称的“税往低处流”的现象。
四、对案例中海关四个理由的剖析
(一)关于《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保留条款
  2008年在某海关还发生过一个类似的案例: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D公司)在从事进料加工过程中部分原料经批准予以内销,该批进料加工内销货物属于该公司与外商签订的5年期多晶硅合同项下的货物,该合同以60欧元/千克的单价成交,长期合同成交数量共计331.3吨,该公司为此支付了331.2万欧元的巨额保证金(相当于总合同货价金额的1/6),在多晶硅按月进口时,相应保证金金额冲抵该批货物1/6的货款。海关审查认定该巨额保证金的条件导致该合同项下的进口多晶硅成交价格受到了不可确定因素的影响。该合同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定义,海关应予估价。最后海关按同类货物成交价格对该合同项下的内销多晶硅估价补税195万元。
  海关认为:在进口商提交的合同文本中包含有“物权担保”和“所有权保留”条款,上述条款的意义在于以多晶硅的所有权附加条件转移来担保卖方对多晶硅债权的实现,该担保条件得以实现的前提即是支付巨额保证金(其后冲抵为相应的货价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故当事人的申报价格不能被认定为成交价格。
  中国硅行业企业众多,每年从国外进口多晶硅的数量雄踞世界首位。而从决大多数国际硅交易来看,买方向卖方支付巨额保证金已成为惯例,如果上述海关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这一决定将波及国内整个硅行业。但被估价的仍然是少数。难怪当事人企业有情绪的同时还纳闷:海关选择估价的标准是什么?
  对物权担保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如何认定?它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影响到成交价格的认定?
  下面先举一个典型的物权担保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例子:
  物权担保条款(Interest Securities):
  “买方同意给予Wacker对合同规定的产品和包括销售收益或货物保险在内的收益享有持续的担保物权,直到:1、所有当前或以前的产品的货物款项全部支付;2、确保卖方执行权利所需的迟付款的利息、法律费用;3、买方完全支付给卖方所产生的任何成本、费用、税以及其他费用”。
  “为担保供货数量,买方应在合同规定日即向卖方支付总金额在300万欧元作为预付款(为合同5年内总货款的1/6),以保证进口商每月按期履约。”
  所有权保留条款:
  “卖方对销售给买方的货物仍保留独家的财产权,直到买方付清所有与此项交易有交的债务。”
  在法律上,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确保债务的履行。一方面,在债务人或他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客观上具有迫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功效;另一方面,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而变价担保标的物,以其变价金优先清偿债权,相当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弱债权受偿不能的风险。二是促进资本与物资的融通。担保物权以其物权优先品质确保债权受偿,成为企业从事社会融资和交易的最佳手段,从而促进资本与物资的加速流转和循环。
  所有权保留是以一方当事人保留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担保另一方当事人价金债务之履行的行为。按照分类,属于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
  所有权保留是发生在买卖关系中的一种物的担保形式,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普遍适用的一种信用制度工具,是分期付款买卖担保价金债务履行的最佳方式。它具有缓解买受人资金短缺、担保手续简便、交易迅捷等优点。
  欧盟法律规定,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必须允许约定所有权保留,即在买方支付价款之前由卖方保留出卖物的所有权。如《德国民法典》在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动产的出卖人在支付价金前保留所有权的,在发生疑问是时应认为,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支付全部价金为其推迟生效的条件,并在买受人对支付价金有延迟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各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基本含义是: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前,继续享有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清价款,买方即使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其所有权仍只有在最后一笔价款付清之才自动发生转移。此条件仅限制所有权转移,不涉及买卖合同。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得知:所有权保留制度在西方国家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制度也没有违反《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原则;同时该制度仅是对所有权移转的限制,并不涉及买卖合同本身。
  由此我们的出结论:既然海关审查的是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又来源于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与合同无关,当然也与价格无关,不能成为海关估价的理由。
(二)、关于预付款
  一些海关认为:为保证该合同标的物完整所有权转移的实现,买方在合同订立之初,需要履行向卖方支付的巨额预付款条件,并承担由该笔预付款而引起的任何成本、费用、税及其他费用,包括预付款的融资利息等其他成本和费用。另外从物权保留及预付款的作用看,卖方能够合法地享受该笔预付款所能带来的投资收益,或者用该笔款项来投资生产合同标的物,这笔预付款相当于扩大产能或生产合同货物的长期无息贷款。由此可以判定: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在讲述预付款是否影响到成交价格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预付款。
  1、什么叫预付款?它与其他概念有什么异同?
  预付款是在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前进口方预先给付出口方的款项。
  预付款是国际贸易一种常见的付汇方式,它降低了出口方出售货物后回拢资金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因此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都普遍存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对这种支付进行了肯定。关于预付款支付的比例并没有法定的标准,一切基于买卖双方在具体交易中的谈判。
  预付款不等于定金。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主要的左右体现在定金罚则上:既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与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
  预付款与定金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具有预先给付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一、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三、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而预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四、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五、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分期支付。
  那么,预付款条款是否影响到了成交价格?回答是否定的。预付款只是交易双方货款支付的一种方式,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成交价格无关。事实上,在很多的国际贸易中都存在预付款问题,但从来没听说哪票普通交易的报关单仅仅因为有预付款条件就被质疑、被磋商、被审价。多晶硅贸易的预付款条款和其他所有商品交易的预付款条款有着一样的目的、性质、内容、作用,只不过金额稍大。但金额的大小什么时候成了海关审查成交价格的考察要件?如果真的以金额大小来衡量成交价格,那么究竟多少是界限?1个亿?5000万?100万?2万?2块?还是5毛?
(三)、《长期供货协议》不公平
  一些海关意见认为:在多晶硅市场及技术垄断条件下,多晶硅长期合同是偏离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长期合同。买卖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并非是根据公平,自愿和平等的交易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受到了诸如市场、技术、融资、货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该合同达成的价格条件不符合《WTO估价协定》中要求的“公平、客观与统一”原则。所以该多晶硅长期合同的成交价格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关应予以估价。
  这个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一个国际贸易合同公平与否,最有发言权的就是交易双方。只要双方主体平等,都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义务,交易过程中一方没有对另一方进行威胁、欺诈,或利用对方的无知蒙蔽、利用对方特殊困难胁迫,交易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交易对象在实际中和法律上可行和合法,那么这个交易就是公平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里的公平指的是交易规则上的公平,而不是交易结果上的公平。举个通俗的例子:我和姚明比赛篮球,我理解的公平就是一样的篮球场,同样高度的篮球架,同样质量和弹性的篮球,基本同样的篮球鞋(当然姚明的鞋可能是美国产的价值1000美元的阿迪达斯品牌,我穿的是价值50元人民币河北农村产山寨版阿迪达斯品牌),同样的犯规规则。在这样的前提下结果可能是100:0,姚明赢了。这个结果让人不爽,但不能说这场比赛不公平。我可以找出前提也不公平的因素:我身高一米七五,姚明身高两米二九,他能轻易盖我帽,我只能举着竹竿盖他帽。但这个前提也不是比赛不公平的理由,因为比赛的参加者的自身条件在比赛前就已经固定了。
  回到硅行业的长期合同。《长期供货协议》里面有许多对买方苛刻的条款,尤其是卖方是处于强势的西方国家,买方是处于弱势的我方,手拿条款,一百年前的屈辱和梁子涌上心头,我也有一百个理由说这协议不公平。但我说的“不公平”是从道德角度评价的,对于它的法律效力我不敢有任何质疑。一个合同,不管内容多么的奇怪,多么的不公平,只要交易双方选择了它,就有选择它的道理,法律也好,外人也好就应该尊重人家的选择。生意场上大家都是理性的人,都有着趋利避害的本能,你看着不公平的条款,说不定人家正偷着乐呢。前几年中国钢铁企业跟国外的铁矿石大供应商淡水河谷、力拓、必和必拓从来没签过什么长期协议,没接受过那些苛刻条款的盘剥,有需求的时候都是现货买卖。按理说很公平了吧?但别人一块钱能买来的东西,你就得花十块钱。现在大家都聪明了,都去签长期合同。因为大家明白:在生意场上,成本利润是判断成败与否的唯一砝码。
  退一步讲,即使海关认为这个协议不公平,国内的买方受了委屈,那么你就应该想方设法在职权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照顾啊!实在照顾不了也可以在道德上给予声援。可偏偏海关去估价,要国内买方多交额外的税款,这不是雪上加霜吗?
(四)、关于限制转售条款
  海关认为:《长期供货协议》限制进口商在货物进口后转售,不符合《审价办法》第八条(一)的规定,构成了买方处置和使用进口货物受到限制。
  这个理由乍一看有点道理,但经不住推敲。
  《审价办法》第八条的确规定了买方进口后对货物的使用和处置不能受到限制。但问题是:是不是只要有任何限制,成交价格就不可接受?当然不是。这条后面有个说明:“对货物成交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那么怎么看待出口方A公司的这种限制?
  1、对于向A公司这样的生产型企业来说,进口原材料的主要目的就是生产成品,然后销售成品,而不是进口原材料后倒卖。也就是说:A公司是生产商而不是贸易商,倒卖进口原料不是一种正常的状态。出口商正是基于A公司是生产商这一事实才与其签订长期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货物进口后进行生产而不是倒卖是符合常理的。换句话说:如果进口货物的是个中间贸易商,这时协议中的限制销售条款才是一种对成交价格有实质影响的限制。
  2、出口商给予A公司的价格是长期协议价格,价格肯定与短期合同不同,在近几年比短期合同价格低。如果进口商临时起意不用于生产而是倒卖,获利肯定快,但会冲击出口商在中国的发展计划,所以对其转售进行限制。如果A公司擅自转售,出口商会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不会对成交价格有任何影响。
  3、反过来说:如果长期协议中没有转售的限制反倒是海关估价的法定理由。因为如果市场价高于长期协议价,进口商以低价进口,稍微加价后倒卖,是否造成了出口商的利益受损且不论,至少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海关可以认定:进口商形式上执行长期合同,但实质是短期合同,故不接受长期合同价格。
 (五)、A公司长期协议价格低于海关掌握的参考价格
  在反驳这个观点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硅行业的一些特点。
  全世界的多晶硅行业在多年的竞争淘汰中逐渐只剩下了七家供货商(前文已经列举),客户主要来自半导体行业。在上世纪末以前,多晶硅供求稳定,价格波澜不惊。九十年代末,受IT行业疯狂发展的影响,全球对多晶硅产生巨大需求,价格上涨。七大供应商为利益驱使,不同程度地投入资金进行了扩产。不料风云突变,2001至2002年间,网络泡沫破裂,多晶硅市场需求锐减,扩产后的七大家仓库原料堆积如山,亏损与日俱增,价格也跌入低谷。2004年全世界太阳能市场飞速发展,硅需求变大,价格在短短的六个月内就上涨一倍,七大家原料都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场面。但鉴于几年前惨痛的教训,七大家都对扩产持谨慎态度,坚持只有在充分稳定长期的市场保障的条件下才会考虑扩产。这种态度最终演化成我们目前在全球多晶硅市场上经常见到的条件非常苛刻的《长期供货协议》。
  《长期供货协议》条件苛刻,仍挡不住蜂拥而至的购货者。于是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资格也变得苛刻,七大家各自遴选客户,均要求有一定规模、良好信誉、发展前景、生产能力等,尤其重要的是:这些协议客户不得是中间商,只能是生产商。
  选定客户之后,七大家与其签订协议,价格的确定经过双方的多次搏弈(其中购货方处于明显弱势,有供方市场的原因,也有购货方一盘散沙不能团结一致的因素。当然这是个人揣测,如属胡说业内人士也不必动怒),也考虑到了以下几点:
  1、签订协议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如2001-2003年间,太阳能级多晶硅销售价格在23美元左右,2005年则接近50美元。
  2、对未来价格的预期。不同的商家对同一商品未来的价格走向会有不同的判断。
  3、协议的有效期限的长短和规模。
  从上述分析来看,长期协议的价格是一个固定的价格,在协议有效期内,市场行情起起伏伏,有时会高于这个价格,有时会低于这个价格,从利益角度看,双方都有风险,都有点赌的性质。正如这个案件中外方出具说明中表述的“虽然近期多晶硅市场价格较长期协议价格要高,但依据我们的判断和分析,两到三年后随着供需缓和,价格会逐渐下降,最终低于长期协议价格。所以我们坚信我们签订的长期协议是公平的,对双方也是合理的。”
  对本案来讲,购货方满意(因为比市场价要低),销售方认可(有稳定的需求,且从长期看并不吃亏),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成交价格得到双方明确认可。这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我们可以举个反面例子:既然短期市场价格高于长期协议价格,个别海关就要怀疑长期价格,要估价,那么如果短期市场价格低于长期协议价格了呢?个别海关如何作为?也许个别海关这时会严格审查短期合同进口商,查查他们是是不是签订了长期协议,或者干脆以长期协议价格进行估价。
  另外,前文我们已经讲到:海关审价不是比价,参考价格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这个道理已经讲透,这里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海关一定要拿着内部参考价格去比价,双方也要有可比性啊。我进口的长期协议价格,那么你就拿着你内部掌握的长期协议价格去比较,看是否合理,是否正常。你不能拿着短期合同价格去比我的长期合同价格吧?
  正是察觉到个别海关的这些偏差,海关总署2004曾发文强调:实际成交价格上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各关在估价实践中都应充分遵循这一原则。各关在审价时应区分长期合同和现货合同的不同情况,合理审慎地审核长期合同的成交价格。
五、结语
  对多晶硅这种进口量大价格变动剧烈定价方式复杂多样的商品,海关审价的确有一定难度。我们在工作中也了解到,一些极个别的企业虽然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很“灵活”,时价比长期协议价格低了就用短期合同申报;时价比长期协议价格高了就用长期协议价格申报。海关有时候也很难分清真假。
  现在海关对这个问题也在研究,提高审价的技能。一个做法是要求企业把长期合同备案,海关定期进行价格核查,这个核查不一定仅针对一个企业,也有可能针对整个行业。还有人提出要参照印度海关的做法,对某类商品制订一个税则价格。无论企业具体成交价格多少,都必需以税则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征税。印度海关的这个做法貌似违反了《WTO估价协定》,但多年来WTO也没找印度的茬儿。对这个提议我国官方反映冷淡,本人也不看好。中印两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综合地位等几乎所有方面都不在一个级别(也许足球例外),两者根本没有可比性。对于印度海关的一些奇招怪拳,咱们围观一下可以,照搬就不必了。

通过这个案件我有一个启示: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海关估价,单个的企业都是弱势方。这种弱势不仅表现在发言的力度上,还表现在资料的收集、经验的多寡、谈判的技巧、证据的取舍、权利的救济等多方面上。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行业协会,尤其是一个团结紧密运作高效活力四射的行业协会,非常重要。这种协会千万不要把它的作用局限在信息沟通平台这个层面上,甚至庸俗成吃吃喝喝闲扯淡的平台,如果真正发挥好了,作用会非常广,非常大。